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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部署2018年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6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在江苏省江阴市举办“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在安全生产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此次作者将以安全生产为主题梳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就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分别展开阐述。
在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共有9个罪名,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视罪名而定,刑罚可定在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并处罚金。
下面笔者将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当满足这四个条件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01
  主体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02
  客体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03
  主观
    在主观方面,除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主观为故意,其余罪名都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04
  客观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结语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作者:宦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