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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or违约——旅游受伤谁的锅?

事件背景:
        A某已经年近75岁,2017年始,老人觉得祖国那么大,也应该去看看,于是决定同其他驴友一起到张家界走走,驴友们与B旅行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3月10日至14日“张家界五日游”,始料未及的是14日返程时,老人A某在下高铁赶往旅行社旅游班车的过程中,在高铁站月台摔倒受伤,花去医疗交通等费用近6万余元,A某觉得这笔费用不该全由他承担,旅行社没有保证他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A某遂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审结,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负担70%的责任,A某自己负担30%的责任。

本案律师分析意见
       本案侵权与违约责任相竞合,从侵权责任层次去处理,涉及到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其中侵权主体是高铁站,是旅游公司,还是路上熙熙攘攘的行人容易混淆,且因果关系难以举证,很难保证A某可以获得赔偿,而从合同违约责任角度考虑则明确的多,旅行社即是A某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其中重点审查旅游公司是否有违法违约的行为以及旅游公司违法违约的行为与A某受伤结果的法律责任承担关系,本案代理人自诉讼伊始就着重从违约责任层面处理,最终帮助A某取得了相应的赔偿。


      旅游公司存在那些违约行为
       首先,旅游公司没有充分尽到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核心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旅行社至始至终都没有对向A某这样的老年人是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旅行社已经违约;
其次,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游客告知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而合同订立时,合同中约定的告知事项处为空白,旅行社系违约无误。因此旅行社应当对A某受伤医疗的费用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意见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当事人乙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A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某以旅行社未尽安全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系违约之诉。
        旅行社未对A某等人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告知、说明或警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且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旅行社没有对A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A某选择合同之诉,故旅行社认为A某在高铁站月台受伤应由车站管理人承担责任不予采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A某在下高铁前往班车的过程中,未能审慎的查明路况,踩空台阶跌倒,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A某因本次事故造承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70%,A某自担30%

「律师说」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尽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告知旅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但是旅游者本人也应当多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然难免要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何卫明 律师 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